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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关系的质和条约的实施,就不难看条约的不平等质了。

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和不平等没有丝毫改变。

首先,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据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关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事项上规定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据这个条约,中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表面上看,似乎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支票。中国的完全受列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国本土。对于来华人,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国及在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一浪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迫清政府订立,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

保留了国以前通过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国许多新的特权。

最后,从条约的实行看,国订立这一条约是为了招募廉价华工到以补充国内劳动力的不足,随着横贯国中西铁路的建成和经济危机的现,到七十年代,国国内迅速兴起了一**、排华浪,在华人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形同废纸,最后为一个排华的所取代。